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不是书面形式的,而是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口头变更一个月以上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劳动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治安习惯,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不得以书面形式支持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到岗,用人单位已经为新岗位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争议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2。一个月,是指从用人单位实际调整岗位和工资之日起至劳动者提出异议之日止的期间。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提出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强调,当事人以“不使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劳动者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相关知识: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前进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副本。
从本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最好将口头修改成书面合同,这样更清楚,对自己也更有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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