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可同时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这里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标准工时制下的工资待遇、工作日延长工资时间的加点工资以及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发的额外工资等。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则可参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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