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从单位退休后,即不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不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性的退休年龄最早是50周岁,最晚是60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最早是45周岁,最晚是55周岁。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退休人员与再就业单位之间是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签订用工协议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将其理解为狭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
字面意义为“劳动的人”,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下,关于劳动者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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