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发生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
受工伤工资福利如何算
陈华(化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受伤后,陈华向公司索赔,公司愿意支付其受伤期间的工资。但双方因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持不同意见,闹上了法庭。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按何种标准,来赔偿员工呢?
赔偿意见不一
陈华是我市某公司的员工,入职前,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陈华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有近1800元。
工作期间,陈华两次受伤住院,均被社会与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13日,陈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第一次工伤住院伙食补助、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计14项,金额达84480.5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陈华的申请,经裁决,陈华所在的公司只需支付补偿金额为15974.5元。
陈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偿91504.48元。一审法院判定,陈华公司只需支付18458.17元。
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算
陈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按基本工资8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当,应按月平均工资1785.5元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按基本工资800元,计算陈华停工留薪期是否正确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没有具体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受伤丧失了劳动机会,进而造成工资收入损失,本着有利于劳动者解释,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劳动者履行利益损失,即原工资应指劳动者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月平均工资,原审按基本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不当。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785.5元,应按月平均工资1785.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综上,一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一审判决应作部分改判。二审判定陈华所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5项,合计金额共3846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发放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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