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带薪休年假如何举证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年休假,如果不同意,或者说已经休过之类借口,这个证明不是劳动者来证明,而是用人单位来证明你已经休过或者已经发过年休假工资给你,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二、单位安排年假的相关知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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