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师傅是一家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他加完班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陈师傅所在企业不服,认为该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时,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未加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后经法院审理,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专家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时30分下班,21时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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