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合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4、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