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撤销与无效婚姻之辨
时间:2023-07-03 17:20:38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2、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起婚姻的撤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相同点:

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

不同点:

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

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

其实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们可以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对于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夫妻该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结婚是受人胁迫的,那么可以在结婚后的一年以内申请撤销婚姻。所以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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