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法恢复其效力,而同居关系则被视为有效婚姻。如果是因为胁迫或欺诈而结婚,只要取得其中一方的谅解,并且另一方也同意结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法恢复其效力。无效的婚姻从开始起就自动失效,而同居关系则被视为有效婚姻。如果是因为胁迫或欺诈而结婚,只要取得其中一方的谅解,并且另一方也同意结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 法 典 对 于 婚 姻 无 效 的 规 定
民法典对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重婚禁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再次登记结婚的行为。
2. 未达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满二十周岁的男女结婚。
3. 禁止近亲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按照结婚登记的要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非自愿的,不得结婚。一方未申请结婚登记的,无权请求离婚;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者第③项、第④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5. 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或者双方未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的申请,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不需要得到对方同意。
6. 一方或者双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另一方或者第三人可以请求离婚或者停止离婚登记办理。
民法典对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主要是从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或者双方未共同生活、一方或者双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方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防止无效婚姻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和睦。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法恢复其效力,而无效的婚姻从开始起就自动失效,而同居关系则被视为有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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