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当年是没有年假的。少数个别公司除外。因为年假是对正式员工的。新入职员工只有转为正式员工,根据各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或几年后,才能享有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规定一般是在1个年度内休完,如:2014年的年假是在201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休完。(但一般公司会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休完,否则过期不予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张三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离职,9月1日入职b公司,张三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122天。按照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张三年度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其新入职b公司,则张三在b公司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张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如: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乘200%乘应休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法定年休假外另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资,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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