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时间:2023-05-07 11:43:04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禁忌劳动范围问: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见附件,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禁忌范围:一是为了突出孕期、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哺乳期的工作禁忌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只规定了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删除了已婚妊娠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三是为了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月经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减少了

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

问:产假有哪些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不得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从有利于女雇员身体康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出发,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健康的相关公约的规定,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妇女必须享有不少于14周的产假”

对于女性员工的流产,《女员工劳动保护条例》原则上只规定了“给予一定的产假”“。实际上,每个用人单位所掌握的假期长短各不相同。为保护堕胎女工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堕胎假的分类,明确堕胎和产假。规定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有权享受42天(6周)的产假

明确规定了产假津贴

问:关于产假待遇有哪些规定,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产假前支付女职工工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支付;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雇主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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