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时间:2023-05-07 10:33:41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家金属公司的员工王先生辞职后,他投入竞争对手的怀抱,从事同样的业务。原公司认为王向竞争对手辞职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他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上诉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家金属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记者注意到,1995年以来实施的《劳动法》适用于本案。本法不涉及相关的竞业限制。法官审理本案主要是为了根据公平原则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主管法官告诉记者,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做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将对处理类似纠纷更有“信心”

去年5月22日,王先生进入了上海的一家金属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王先生曾在该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自辞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并确认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时,公司已考虑到王先生在职或辞职后的保密义务,因此,没有必要支付额外的保密费。双方还同意,如果王先生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他应在同年12月一次性向公司支付24000元的竞业禁止违约金,王先生向公司申请辞职,理由是他的工作能力有限,不再胜任该员工。今年1月23日,王先生离开了公司。王先生辞职时,公司没有支付他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同年4月,王先生加入一家外资公司担任推销员。不久,原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24000元。由于王先生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公司在庭审中拒绝接受并向法院上诉,要求作出裁决,公司方认为王先生辞职后受雇于其他公司违反了双方协议,对公司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王先生被要求支付24000元的违约金。王先生认为,双方未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公司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自行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在他辞职时,公司也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因此,本公司在审理本案后不同意本公司提起的诉讼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各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辞职后一年内不会收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赔偿的标准和支付达成协议。现王先生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在与原公司有相同业务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由于原公司在王先生离开时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24000元违约金的请求是毫无根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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