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违法。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也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用人单位遵守了法律的规定,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将怀孕女职工从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调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调整到哪个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如何,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甚至,如果原岗位的劳动强度、员工的工作情况等不能证明,与员工又没有沟通到位,企业进行调岗调薪的动机难免被质疑。企业不能因为主观动机是照顾、保护女员工,就单方面地决定相关问题,特别是薪资标准等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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