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劳动部门意见汇总可分为两种主要意见:
第一种意见:
认定双方之间属于民事关系。理由为:快递员以承包、包片的方式为物流企业服务,两者之间属于业务承揽关系,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注: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注重劳务提供的过程,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揽关系注重劳务提供的结果,承揽人自担劳动用工风险。本案中,物流企业将部分快递运送业务由快递员完成,按工作数量支付报酬,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快递员是否雇请他人代送,用什么工具在所不问,即物流企业注重的是快递员所提供的劳动成果,而不在于劳动过程。双方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
认为应根据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以承包、包片的名义,但实际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快递员与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雇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表现在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雇主单方决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快递员的工作时间由快递公司决定,负责送达的区域(即工作的地点)也由快递公司决定,同时,快递员按公司规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达工作,可以认定快递员是在指挥监督下工作,即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快递员就快递送达工作也受快递公司管理且快递递送达工作也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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