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资格
时间:2023-06-28 10:51:43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什么意思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如下: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别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二、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哪些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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