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广州市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和2009年免税资格认定要在2010年5月底前(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为此,广州市地税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于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表和附送资料,逾期不申请或经申请未获得免税资格的,不予享受免税资格政策。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据了解,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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