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儿子将受赠于父亲的住房对外出售,由于不满足免税条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父亲购房及儿子受赠两个环节缴纳的契税是否均可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父亲购房环节缴纳的契税可计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儿子受赠环节缴纳的契税属于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因此,儿子将受赠于父亲的住房对外出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父亲购房及儿子受赠两个环节缴纳的契税均可扣减。
企业如何申请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在预缴期不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但仍需在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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