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我市一家酒店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还拖欠张某等6名员工13000元工资。老板张某便暗地联系买主,想将酒店转手后回宜昌老家,从而蒸发员工工资。员工发现此信息后,迅速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劳动监察支队迅速派劳动监察员到酒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正准备接手酒店的刘老板取得联系。通过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劳动监察支队责令张某与员工核对工资后,在接手的刘老板支付的转让金中全额支付了员工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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