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吗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灭失的证明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被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5)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材料;
(6)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7)因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解除居住权合同的证明材料。
居住权人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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