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来确认居住权可以吗
时间:2023-05-06 18:14:49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用益物权纠纷来确认居住权可以吗

用益物权纠纷可以来确认居住权。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

在我国户口并不等于居住权,户口仅指一人的户籍归属地。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因此是否有居住权这一点本身是没联系。《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某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某人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三、居住权有哪些特征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不同于租赁,在地位上是优于债权的。同时优于后设立的物权。比如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之后进行了房屋买卖并过户,但是新所有权人并不能对抗居住权人,居住权人仍然有权利依照居住权使用该房屋。

2、居住权是书面订立合同,并申请登记(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未予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即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立此种居住权。

3、居住权自行设立,5年10年均可以,如果是终生有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居住权消灭原因分为两种情况,即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4、居住权的内容是只能作为居住使用,如果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不在居住权保护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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