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算不算用益物权
居住权确实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特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1.这种权利的设立,既可以基于遗嘱或遗赠,也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实现。例如,在遗嘱中,房屋所有者可以指定某人在其去世后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直到特定条件满足。
2.为了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设立居住权后,应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在登记后,居住权才正式生效。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上的居住权,并不包括因房屋租赁或住旅馆等情形而产生的居住权,因为这些情况并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居住权的性质
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性质特点:
1.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它属于物权范畴,并且是他物权的一种。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直接对房屋行使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并没有为居住权人积极作为的义务。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由于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能成为居住权的主体。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所有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其他附着物。这意味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而不能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
三、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但密切相关的权利。
1.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则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2.在权利实现方式上,所有权和居住权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1)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2)居住权人则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行使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不能享有收益和处分权。
这种限制确保了居住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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