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消息: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补缴”时间不算正常参保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延长
女职工生育,不仅产假从以前的90天延长至98天,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相应的也应明确为98天,“明确此项,以保证津贴办理的程序问题”。
■护理假津贴不再需《独生证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首次产检需到定点机构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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