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津贴领取规定
时间:2023-08-21 07:30:07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和护理假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哪些材料以便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这些材料包括《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患者需要提供的门诊病历复印件,以及如果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则需要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需要在职工产假和护理假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以便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以及门诊流产的患者需要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3、如果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则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武汉生育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给予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因此,若想要享受生育津贴,需符合以上条件并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产假和护理假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职工需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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