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离职证明》),并结算员工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违约,当事人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可要求结算。否则,当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局申诉或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支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4)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未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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