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民刘女士:
我通过中介公司,找了一份在赣州市红苹果儿童乐园做收银员的工作,面试时与该儿童乐园谈好了月薪,但没有签劳动合同。9月21日,我第一天到儿童乐园上班,由于儿童乐园第二天才正式开业,我当天的工作是和同事们一起打扫卫生,从早上一直忙到晚上7时。可我晚上回到家后,儿童乐园一名刘姓主管告诉我,根据我当天的工作表现,老板认为我不适合这份工作,表示要辞退我。我要求儿童乐园给我支付这天的工资时,该主管称见习期间员工是没有工资的。我认为自己付出了一天的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且儿童乐园并没有事先告诉我见习期没有工资。
儿童乐园:
员工见习期没有工资
9月27日,记者联系上红苹果儿童乐园的一名刘姓主管。该刘姓主管称,根据儿童乐园老板观察,刘女士在工作的当天,工作积极性不够,与同事交流也比较少,领导和同事曾耐心引导她做一些事,也为她付出了劳动,但她似乎并未认真做好。为此,领导认为刘女士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决定辞退她。该刘姓主管表示: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工作都有几天见习期,见习期是没有工资的,我们单位的员工也有3天的见习期,我们曾将这些规定告诉过刘女士。
对于该主管的说法,刘女士表示,在面试时,该儿童乐园并未提到她有见习期的规定,也未曾告诉她见习期没有工资。
律师:
儿童乐园应给员工支付相应报酬
记者就此咨询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宝发。陈宝发认为,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产物,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刘女士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建立起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女士应聘时已和用人单位商定工作岗位及月薪,且已经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因此,红苹果儿童乐园因刘女士在见习期而不给工资的做法欠妥,刘女士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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