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让“准劳动者”以低缴费获得必要保障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连日来,各界纷纷建言献策。今早,广东一些知名的劳动社保专家透过《羊城晚报》建议:应该将实习、见习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让“准劳动者”以低缴费获得必要保障。
实习生工伤权益维护难
据了解,时下学生实习、见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并不鲜见。很多职业学校按照教学安排,学生最后一年一般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完全是按正常生产进行管理的,面临着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工伤风险。更有甚者,有个别学校违规与“缺工”企业联手,以“实习”为名把学生当作了廉价劳动力,出现有学生工作中致病、猝死的严重后果。而由于学生不属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结果,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明明与工作有关,却不能按工伤处理,只能走民事途径,这方面纠纷不断,学生正当权益难维护。
近年,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度加大,有关部门也在力推“准就业制度”,即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见习,但不算就业。这些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工作中发生意外的风险。
工伤保险费率并不高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指出,实习、见习虽然工伤风险不一定很高,但一旦发生,就可能很严重,超出其中某一方的承受能力。按工伤事故与按民事途径,两者在单位责任、举证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保障力度就有很大差别。其实,有关部门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希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但商业保险的赔付往往不足。既然实习生、见习生参与了单位的生产过程,单位是有相应保障责任的。这次《工伤保险条例》要修改,可以规定,对学习、见习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允许其参加工伤保险,化解这方面的风险。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认为,实习、见习生可视为“准劳动者”,养老、医疗等社保可先不考虑,但工伤保险的情况比较特殊,应该将其纳入。目前限于无上位法支持,各地即使想用工伤保险帮实习、见习生也不行。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突破是一个关键,趁这次机会修改很有迫切性。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并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风险程度,为工资的0.5%-1.5%,今年还临时下调到0.4%.即月工资1000元,单位每月只需为其缴纳4元,就能获得很大的保障。上述专家表示,将学习见习纳入工伤保险之后,在具体缴费等方面,还可以作出更灵活的规定,进一步降低单位的负担。
教授称应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呢有学者建议将过劳死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专家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以下为孙树菡教授全文
白领过劳死问题屡屡被提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专家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树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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