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规定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应该在劳动诉讼时效的范围内申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请大家注意,超过诉讼时效的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是丧失了实体权利。希望大家在实践中能够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力。
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的反诉理论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内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案件仍需继续审理。
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适用上有其不同于典型民事案件的特性。劳动纠纷反诉提起的要求是: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并且是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正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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