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吗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在第16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
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吗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倒签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确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期间,应续签没续签的法律责任。
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在提高,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劳动者的报酬等也有所变化。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吗
双倍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吗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张某过去已在本企业工作三年,厂方认为他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就已经结束了“试用”,用人单位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尤其是续签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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