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合同:警惕交易中的陷阱
时间:2023-06-14 20:15:22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6、社会热点: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陈某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从某出租公司租了一辆汽车,从事个体出租业务。宋某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查,司机陈某负全责。宋某之妻要求陈某赔偿,可是陈某经济困难,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宋某得知该车是某出租车公司的,将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出租车不应当对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向造成他人人身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本案陈某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车期间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其责任应当自负。而公司并不实际支配汽车的运行,因此不应当对汽车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17、社会热点:欠款期间,可以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吗?

典型案例:钱某欠丁某货款40万元,约定于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2010年8月,钱某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外甥顾某,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10月,当丁某向钱某索要货款时,钱某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此时丁某得知钱某将房产赠与顾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钱某对顾某的赠与。丁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丁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

本案中,可以认定钱某将房产赠与顾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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