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时,常注明“交付日期”,但实际上并未交付,这是常见的陷阱。此外,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这也是一种常见的陷阱。另外,“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同样需要注意。为避免这些陷阱,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详细了解开发商的交房政策和流程,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明确的交付日期。
常见的几种陷阱如下:
1.开发商在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并注明“交付日期”。
2、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
3、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
4、“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拿到房门钥匙≠实际交付日期
标题:拿到房门钥匙≠实际交付日期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卖方则应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在拿到房门钥匙后,并不代表房屋已经交付。这是因为,在房屋交付之前,卖方还有可能要求买方进行验房、维修或其他协商,以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房屋交付的相关程序。具体来说,卖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在交付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拿到房门钥匙并不能等同于实际交付日期。在房屋交付之前,买方和卖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常见的几种陷阱包括开发商在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并注明“交付日期”;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为保障双方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房屋交付的相关程序。具体来说,卖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在交付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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