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和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关系,促进朝阳的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劳仲裁委)函转至本中心调处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条调解劳动纠纷的原则
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调解权,促进调处中心依法、公正、快速地调处劳动纠纷。
第三条调解的范围
(一)调处中心调处的劳动纠纷系由朝劳仲裁委信函转至的劳动纠纷。
(二)调处中心的调处内容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都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调处中心调处的管辖
1、除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4)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行政管辖区内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公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调处劳动纠纷的程序
(一)朝劳仲裁委在接待劳动关系明确,且属本中心调解范围的劳动纠纷时,在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在未确定立案受理前,向本调处中心发出《劳动争议调解函》,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调处中心,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到本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二)调处中心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函》后,应即刻组织进行调解工作。街乡和企业调解委员会根据调处中心的要求参与调解工作,同时做好登记与记录。
(三)调处中心应当自接到《劳动争议调解函》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
1、经调解劳动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调处中心及朝劳仲裁委各持一份。《调解协议书》由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按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在执行期满60日内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调处中心出具《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一式四份,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调处中心及朝劳仲裁委员会各持一份。《调解终结书》应载明如愿申请仲裁,可在接到本调解终结书后15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当事人的送达应当日送达,对朝劳仲裁委应三日内送达。
(四)中心接到朝劳仲裁委《劳动争议调解函》后,应登记、造册。并对调解过程中的各方发言和达成的结果,认真、全面、准确地作好记录。
(五)案件应及时装卷、归档,一案一卷。存档保管15年。
第五条本操作规则由朝阳区劳动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操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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