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必须是符合劳动争议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或上述具体支付的诉讼,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仲裁委员会不得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间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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