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等办法由谁制定
1、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制定的规定如下:
(1)、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二、职业病有什么特点
(一)职业病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的作业方法、恶劣的作业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及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个别或共同地发生着作用。
(二)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
(三)由于职业病多表现为体内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因而是只见“疾病”,不见“外伤”.
(四)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换言之,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因而对职业病预防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可以通过作业者的注意、作业环境条件的改善和作业方法的改进等管理手段减少患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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