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一)职责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要中止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调查结论和判定的规定如下: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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