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8-06 21:10:59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有权小的房间一般有开发人员和公司直接在乡下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子乡村和村庄自己在所属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子农村乡村和村庄一方出土,开发人员出资共同开发建设的房子100-300平方米不同的二层大楼和塑料大棚,独立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子。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目前,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用于设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设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无法登记房屋产权,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如何形成的,小产权房通常有几种形式?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

1、小产权房目前尚无明确规范的定义,一般指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无法办理国家法律认可的产权证的房屋。

2、小产权房是近年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城区扩延逐步形成的。地点一般都在城乡结合部、近郊一带。

3、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乡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乡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农村乡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联合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屋。

总之,小产权是一个普遍的违法现象,“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出售、出租、联建均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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