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产权房又称部分产权房或优惠公房。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者购买住房时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投资,或者将原出租给单位工作人员的旧房子,执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共有房屋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式上,二者按份有共同关系,各自的份数在合同中约定。在具体的权利分配中,单位和个人共同行使完整的财产权。房屋外部是产权,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房屋产权。买房的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目前,有限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产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员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内外出售。土地对外出售时,单位将收回相当于所投资土地的资金;2单位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职工将少量资金投入建房,即公建和民政救助。产权证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利用单位内部的房屋使用证统一管理职工房屋。房屋可以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出售和出租,出售和出租的利益属于职工本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间接行使职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其中一些还可以对外销售。出售后,该部门将收回其管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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