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费用的收取由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三章规定,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期支付:诉讼索赔金额或价格: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支付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支付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支付1.5%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支付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支付0.7%
<9.超过10万元部分支付0.6%200万元至2000万元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二)非财产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支付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赔偿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起赔偿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支付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每件支付50-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1000元;如果对金额或价格有争议,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进行支付
(IV)每个劳动争议案件应支付10元
(V)行政案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
1.每个商标应支付100元,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
<2.其他行政案件各50元
(六)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向各省人民政府支付每件50-100元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其中:,每件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费用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一方面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专门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审判和仲裁活动。调解活动的参与人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强制性权利,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劳动法》第80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于双方或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表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承诺和信任,以及道德约束,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因此,当任何一方违约且未能履行协议时,另一方或调解委员会均无法强制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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