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将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争议企业与员工之间:“(1)因解雇、退市、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而产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八十二条对《条例》第二条作了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01年将劳动争议定义为:“(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3)劳动者退休后,因追缴养老金、医疗费、医疗费等,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工伤保险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II。诉讼费用
中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83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需要在法院处理的,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向劳动报酬求助的案件不得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应支付10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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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支付诉讼费用的措施
(i)。非财产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每件支付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赔偿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起赔偿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支付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每件支付50-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1000元;如果对金额或价格有争议,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三)每件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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