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没有承担竞业限制补偿金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1、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2、对价的补偿性。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及获得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费。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对于员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企业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补偿员工由于就职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好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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