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竞争限制协议可以不收取补偿金,但即使放弃收取竞争限制补偿金,也没有必要履行竞争禁止义务。
竞争限制是指使用者和知道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本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一定期间内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使用者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者竞业限制怎么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竞业限制解除。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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