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美国、德国代表了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大陆和英美法系,四个国家司法系统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举证作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医疗的复杂性,为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或转换患者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与这些国家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我国的特殊性就在于,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基本的举证原则。以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我国制定了在医疗损害诉讼中由加害人对其失误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其法律适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存在重大诊疗过失,且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诊疗过失;二是重大诊疗过失能够引起伤害。诊疗过失是否足以引起实际伤害,需由医学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予以证明。而日本则提出过错之大致推定,患者须证明医师有诊疗患者的事实,及患者因其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同时必须证明这种损害的发生违背了经验法则,方可推定医师在医疗上有责任。医师须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当时医疗水准,及依据当时临床医疗水平的医疗行为,但仍无法回避对患者产生损害的情形下,才可以免责。
在美国,由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美国成功地运用了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即允许陪审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推断过失。
在法国,一般情况下,患者必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具有医疗过错,才能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错区分为医疗科学上的过错与医疗伦理上的过错,前者通常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完全免除患者举证,或是大幅度减轻病患的举证责任负担。对医疗伦理上的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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