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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院方的合同责任有哪些

2022-04-17 394人已浏览
  • 祁广辉律师

    祁广辉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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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损害中,就算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伤,院方作为雇主也要承担代替责任。换句话说,医疗损害事故中,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院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损害中,院方承担最基础的过错责任。而由于医疗损害涉及人身伤亡,一般来说,院方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赔偿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赔偿金;如果造成患者严重身体损害,甚至是死亡的,这时候患者和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院方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在特定的情况下,院方还需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1、医护人员的工作违反了治疗的相关规定。2、医护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相关的病例。3、医护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毁灭、隐藏医疗病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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