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诊所的一名诊所护士,为更好地发展,赵某又于去年十一之后报名参加了大庆当地一家医院护士招考考试,经过笔试和实际操作,两名主考人当场表示对赵某的实际操作很满意,并让赵某回去听消息。3天以后,赵某收到了该医院的短信通知,内容是2013年10月21日到医院护理部签合同。
收到通知信息后,赵某异常地很高兴,并很快辞掉了原先诊所的工作,并于21日上午9时准时来到该医院的护理部签署合同,但到护理部时,该负责人告诉赵某,因考核时分数计算有误,赵某并没有被录取。顿时,赵某感觉被戏弄了,便当即找到院领导讨说法,院领导当场道歉,但不同意赔偿。
请问赵某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如果不存在,医院这一行为给赵某造成损失,赵某可否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因为双方此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属于因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首先,医院短信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行为是有过错的。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医院是对考试结果出现计算有误,还是开始想签而其后又改变了主意,这都是不应当出现,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其次,医院通知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通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一定损害。其一是交通费和误工费方面的损失,因为要耽误时间来应聘、来签合同,这一点院方也是承认的;其二是你从辞去工作到再找到工作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损失,如果没有院方的上述行为,你本来在诊所工作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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