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09 19:45:35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由

申诉人:宋某,男,34岁,某省供销公司业务员。

被诉人:某省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某,系某省供销公司总经理。

1995年5月13日,某省供销公司因宋某与客户往来中收取高档礼品,索要回扣,影响恶劣,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宋其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2年3月,宋某从部队复员到某省供销公司,担任棉麻购销聘用制业务员。1994年8月与湖北某公司签订收购棉花合同时,收取对方提供的一台东芝卡拉OK伴唱机提货单;1995年3月,在与湖北某土产公司业务往来中,主动要求对方给予回扣5000元,对方拒绝后,生意未做成,造成供销公司可得利润损失近5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在湖北召开订货会时,因宋某经营作风不正外扬,多数厂商拒绝与供销公司合作,使供销公司参会一无所得。后来,公司总经理尤某决定,提前解除与宋某的聘用合同。某省供销公司聘用制业务员奖惩办法规定:因业务员原因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者,公司可以提前辞退或解聘。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有增进用人单位业务的义务,不得以收取礼品、索要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在与客户业务往来中收取高额礼品,又索要回扣,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近50万元,并使公司在湖北订货会上一无所获,商业信誉损失惨重。用人单位根据企业依法制订的聘用人员奖惩办法规定,决定提前解聘处理是合法的,符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的规定精神,是合法合理的,仲裁庭应当维护。

调查结果

被诉人将申诉人人事关系转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管理费用由申诉人自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经验教训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不能玩忽职守,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对企业不利的任何事情,更不得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收取或索要礼品和回扣。凡劳动者有此类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人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勿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x

全文9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劳动者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劳动者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