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法律程序为: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应当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2)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鉴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3)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受理工伤鉴定之日起60天内提起工伤鉴定申请
(4)。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经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鉴定的,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在仲裁前的程序中,应当暂停审理这些案件,并通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诉讼中,以当事人未经工伤鉴定程序,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可以在15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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