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为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职业介绍的具体业务解释如下:
一、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
(一)求职登记
对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进行登记。它是职业介绍机构采集求职信息的重要手段。登记内容包括:劳动力个体的素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或职称、特长、个人简历等),求职要求(意向单位、岗位、报酬及福利、其他意向等),联系方法。
(二)用人登记
对有用人需求的单位进行登记。它是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用人信息的重要手段。登记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招用人员岗位(工种)、数量及条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或职称、任职经验、其他条件等),报酬及福利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三)用人推荐
根据求职登记人员条件、求职意向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为求职者开具介绍信,介绍求职人员到用人单位应聘。
二、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一)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针对劳动者求职,单位招聘过程中的问题,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心理分析、择业技巧、心态调整、技能测试、供求趋势分析、职业设计、用人计划等帮助的行为。
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一是劳动者(包括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各类学校的学生),二是各类用人单位。
职业指导内容有:
1、劳动力市场供需分析指导;
2、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
3、求职者素质、职业能力测评;
4、求职者职业设计;
5、求职技巧指导;
6、单位用人指导。
职业指导方式可采取咨询面谈、举办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通讯等方式。
(二)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针对劳动力资源信息、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提供服务。
三、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收集整理求职登记信息、用人登记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并通过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媒体进行发布。
四、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是指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集中劳动力供需双方,为其面对面的求职、招聘、洽谈所提供的服务活动。
五、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是指为使有劳务输出意向的单位与有劳务输入意向的单位达成合作协议而提供的介绍服务。
六、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是指为满足居民需要,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居民家庭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包括:家庭保姆、管家、家庭教师、家庭保健人员、为家庭提供劳务的小时工等等。
七、与职业介绍有关的其他业务
(一)人事代理
是指用代人单位办理劳资、人事、培训、评估、设计等事务的一种服务活动。包括:①劳动人事代理,如代为招聘、培训,工资保险核算等;②劳动人事设计,如部门结构设计,雇员规模设计,岗位人员核定等;③员工激励、评估方案设计;④其他受用人单位委托的业务。
(二)劳务派遣
是指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为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来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三)其他与职业介绍相关的业务。
八、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必须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上述七项只是针对业务内容的解释,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过程中,核准的业务范围只是其中的若干项,而且对其业务的服务对象也有所限制,如“求职登记”核准为“本市城镇人员求职登记”,“介绍家庭服务员”除特别注明外,不包括涉外业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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