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收费对象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对象主要包括:职业中介、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境外人员来华就业等。
3.收费原则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服务、有偿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本着保障市场有效运行、补偿合理费用支出的原则,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受益程度、管理要求、费用水平和付费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4.收费管理
(1)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的立项、审批权在省。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省内最高标准。各省辖市可在不突破省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报省备案后执行。
(2)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就业登记证》,从其下岗、失业登记之日起年内免收职业介绍场所门票、个人求职登记费与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等。
(3)各级劳动保障、物价、财政部门应对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开展收费年审、检查,对无证收费的或不按规定收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职业介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收费前必须持《职业介绍许可证》,驻外劳动管理服务机构持输入地省辖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在服务收费场所公布本办法,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税务票据,收费可根据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按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同类服务收费标准20%的幅度确定。
5、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
(1)职介机构向个人收取的部分
①门票费3元/人.次
限具备一定规模的交流场所或租用外部场所,开展招聘业务时收取。
②求职登记费5元/人.次
求职者求职登记时收取,包括求职报名填表、集中建档、输入微机、向招聘单位推荐等服务性费用。
③介绍成功服务费:
--介绍本地劳动力在本地就业10元/人.次
--介绍劳动力跨市、县就业30元/人.次
--境外人员来华就业服务费50元/人.月
对批准来华就业的境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办理就业登记和年检手续,进行微机联网、备案查询等。此费用在办证或年检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按就业期限一次性与用人单位结算。其中60%由省拨付市、县。
④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费4元/人月
经输入地省辖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输出地省、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驻输入地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对本地劳务输出人员及时提供劳动权益保护、咨询,劳动争议调解,工伤事故协调处理和萦赔等方面服务的,按此标准收取。
⑤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10元/人月
(如单位代缴,按15元/人月收取)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比照《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关于委托代理服务费的规定收取。
⑥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5元/人次
个人向职业介绍机构查询有关需求信息时收取。
(2)职介机构向用人单位收取的部分
①劳动力交流摊位费100元/半天
半天以≤4小时计算
②洽谈室租用费150元/半天
半天以≤4小时计算,洽谈室备有沙发、茶几、茶具等必备品,并提供一定的服务。
③用工信息传递发布服务费
--为用人单位向本省内发布招聘信息30元/次
--为用人单位向外省发布招聘信息50元/次
--为用人单位向国外发布招聘信息100元/次
上述三项费用为用人单位自愿委托职业介绍机构通过电子屏、信息窗口等发布招聘信息时收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向新闻媒介发布招聘信息时,另向招聘单位加收100元/次传递费(新闻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广告)费用按实际代收代付金额收取);通过因特网传递信息时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50%传递费。
④介绍成功服务费
--初级工30元/人次
--中级工40元/人次
--高级工50元/人次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按以上标准加收10元/人。
-家庭用工10元/人次
上述费用为求职者与招聘单位(或户主)洽谈成功办理录用手续时收取;家庭用工包括家教、保姆、钟点工等。
(3)劳动就业机构为职介机构服务收取的费用
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30元/次
劳动就业机构对用人单位发布招工信息进行审核时收取。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23日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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