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劳办发[1996]69号)规定精神,把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作为职业介绍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强化服务意识,提变服务质量和精神文明水平。
2.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劳动部通知和省厅要求,组织职介中心(所)工作人员学习文明用语,在工作中加以推广,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3.各地在组织职介人员培训时,应将文明用语作为培训内容之一,并列入达标考核。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5月27日苏劳就[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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