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介绍准办证》(包括正本与副本)是职业介绍机构准许开办的凭证,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开办的民办、街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3至6个月的试办期。对试办期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职业介绍准办证》。
3.这次颁发《职业介绍准办证》的范围是1997年7月底以前批准开办及试运行,并提出复核申请,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市属、民办和街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4.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检验,愈期不办的,《职业介绍准办证》自行失效。
[详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职业介绍机构颁发〈职业介绍准办证〉的通知》(1997年8月3日津劳力[1997]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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