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的月薪,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雇员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薪的起始时间为自该日起一个月的次日《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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